為如期推動碳費徵收,環境部已於112年12月1日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現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下稱收費辦法),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自113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為我國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揭開序幕。
環境部表示,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該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28條規定,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並於收費辦法訂定收費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及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
環境部補充說明,收費對象在計算碳費時,需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就可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另外,電力業申報碳費可檢具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於申報碳費時扣除其排放量。對於碳費的查核、補繳及追繳,收費辦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執行碳費查核作業時,可通知事業限期提供碳費申報相關資料,經查核發現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時,應向收費對象追繳或通知其限期補繳碳費。
環境部為完備碳定價相關機制,強化減碳之經濟誘因,已陸續訂定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包括今(112)年5月31日完成「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9月14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10月5日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碳費徵收為核心,配合盤查登錄、認證暨查驗管理、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等多元配套措施,擴大各界共同參與淨零減碳工作。
新聞來源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002aed50-1fa5-43b9-81e6-196dcde7e57e





(圖取自環境部網頁moenv.gov.tw)